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青海省统计局对年青海省文化及相关产业(以下简称文化产业)的主要指标进行了测算,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年,青海省文化产业增加值为43.53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07%。其中,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为37.02亿元,比上年增长20.6%;个体户增加值6.51亿元,增长15.4%。在文化产业法人单位中,文化制造业增加值17.21亿元,占文化产业法人单位增加值的46.5%;文化批零业增加值2.2亿元,占5.9%;文化服务业增加值17.61亿元,占47.6%。
注:
1.指标解释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是指《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所规定的全部行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反映其生产过程中产出超过这一过程中间投入的价值。
2.测算标准和范围
根据《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新标准,文化及相关产业行业范围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的个小类。
3.测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统计方案》,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进行测算。本次测算依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有关资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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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