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截止2014年9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必要的授权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张军、左笑冰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03,241,54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4.7653%

五、结论

经办律师:张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博时第三产业官网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负责人:李金全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76,4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反对35,8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3、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文来源:证券日报-资本证券网

二一四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

2014年9月13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第三产业有哪些行业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编号:2014-049《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提交大会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的人员,会议登记办法和股权登记日等2014年9月25日,公司董事会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14:00在广西北海市银河科技软件园综合办公楼四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至2014年9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13第三产业增加值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下午15:00至2014年9月3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唐新林先生主持

根据表决结果,经审议的全部议案获得了参加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了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了名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内容已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于2014年9月13日刊载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

(二)《关于公司为关联方提供反担保的公告的议案》

经验证,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代表的股份数依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确定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网络投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票的股东76人,代表股份140,587,63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0.1065%

(一)《关于聘请2014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致: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出席本次现场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49,83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39,257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第三产业包括: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0,649,83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0%;反对39,25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弃权24,0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25,450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40,524,380股,反对39,257股,弃权24,000股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43,792,522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0%;反对35,85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7%;弃权800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其中现场投票同意103,241,542股,反对0股;弃权0股;网络投票同意140,550,980股,反对35,857股,弃权800股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三产业是什么意思决定召开

四、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本次现场股东大会对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进行监票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接受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张军、左笑冰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北海银河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表决通过,关联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第三产业包括哪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办律师:左笑冰

经本所律师张军、左笑冰验证,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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