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在经济发展中的示范引领和支撑带动作用,加大对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促进我区“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做大做强,全面调动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发展成为规上限上企业的积极性,促进我区“十四五”期间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工作目标
坚持创新发展,挖掘存量、扩大增量,进一步加大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四上企业”调结构、扩总量、强管理、上水平;加强对“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着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全区经济发展后劲。
奖励扶持对象
经国家统计局单位名录库确认,在永年区注册的“四上企业”(该条涉及数据均以税务平台系统为依据)。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且在永年区注册、统计、纳税、独立核算的规模以上工业法人企业。企业变更名称或更换法人代表的,视为同一企业。
(二)限额以上贸易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年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年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年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年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
(四)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扶持奖励措施
(一)凡是国家、省、市和区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扶持资金,原则上优先支持“四上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除外)。
(二)统一为“四上企业”挂牌,除突发事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疫情防控等方面检查以外,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到挂牌“四上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确需检查的需提前向区委、区政府报备,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得重复检查,且原则上一年只能开展一次。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对同一个执法检查对象同步进行多个领域执法检查,坚决避免多头执法,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三)开辟“绿色通道”,对各类“四上企业”项目审批、扶持资金申请等事项采取“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等方式优化服务。
(四)上规入统后续扶持政策。加强对已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的规范引导,不断加大培育扶持力度,确保企业入得统、上得规、提质量、能发展。一是“四上企业”争取技改资金扶持。“四上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更换设备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指导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扶持。二是上规入统的“四上企业”扩大再生产,扩建生产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优先解决用地指标,供水、供电部门优先保障用水用电等。对“四上企业”因企施策、精准扶持、健康发展,有效提高“四上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五)扶持奖励资金。本项中的“四上企业”是经国家统计局审定,在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确认的在库“四上企业”单位(该条涉及数据均以税务平台系统为依据)。
1.对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当年省市相关政策进行奖励(年度省政策:对上年度已连续2年在统的新增规上工业企业规下升规上企业及新建入统企业分档奖励,年营业收入低于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超过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年度市政策:为新增入统企业配备设备或资金补助,每新增1家规下升规上企业给予1-2万元培育经费补贴,每新增1家新建投产入统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培育经费补贴)。
2.对新纳入规模以上的服务业、有资质等级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除当年省、市奖励资金发放到位外,区财政给予新增入库奖励1万元。
3.发展奖励
对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两档次奖励:第一档次,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的企业,奖励1万元;第二档次,年营业收入达到万元以上(含万元)的企业奖励0元。第一、第二档次不重复奖励。
对所有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分三档次奖励:第一档次,年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50%以上(含50%),奖励1万元;第二档次,年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0元;第三档次,年含税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元。第一、第二、第三档次不重复奖励。
对所有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分两档次奖励:第一档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含30%),奖励1万元;第二档次,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以上(含20%),奖励0元。第一、第二档次不重复奖励。
对具有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奖励措施: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年产值亿元以上的建筑资质企业按同比增长率,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0元,第三名奖励元;对具有资质等级以上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劳资、销售面积等指标同比,任意一项指标增速前三名的企业,第一名奖励1万元,第二名奖励0元,第三名奖励元。
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是在永年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二)新增“四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必须达到上规上限要求,并经国家统计局审定纳入当年企业一套表名录库的企业法人。
(三)企业必须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企业财务管理规范,并按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统计部门等报送相应报表,统计基础工作规范,上报数据全面、及时、准确。
“四上企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取消政策扶持,取消和中止现金奖励。情节严重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新增入统的“四上企业”未按要求及时做好联网直报统计报表,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数据的;
(二)新增入统的“四上企业”未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如实申报缴纳税款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
申报程序及奖励资金拨付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企业申报材料要于次年3月底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牵头,统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对象进行考核初审并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和金额,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底前拨付各业务主管部门,由各业务主管部门兑现给企业。奖励资金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
有关要求
(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对“四上企业”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扶持奖励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二)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出台相关奖励政策,按国家、省、市奖励政策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等部门负责解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永年区规上企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分类)
稿件:区融媒体中心
图片:区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永年区“四上企业”培育扶持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