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现场接待
1,268,840
主要系公司因业务需要的投标保证金的增加所致
40.05%
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取得投资收益所收到的现金
√ 适用 □ 不适用
接待对象类型
2,696,805
人民币普通股
1,166,423
项目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80.51%
人民币普通股
5.57%
2,611,926
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道冲etf套利稳增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
(一)长沙兆盛房地产公司与长沙市国土局及公司的诉讼事项
(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1,166,423
6,475,315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园区建设借入银行贷款所致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主要系本期联营公司亏损增加所致
股东情况的说明
涉及金额(元)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第三产业增加值付的现金
徐泽乾
--
三、重要事项
杨晓清
6,475,315
长期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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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进展情况:2010年12月,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09)湘高法民一初字第3号],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起诉本公司土地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的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70%的资金占用利息(以4.66亿元土地价款为基数自2008年10月30日起至第三产业发展现状2010年5月7日止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驳回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86,800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160,760元,由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926,0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司已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项目
375,562,170.00
1,240,400
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第三产业增加值计算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
-91.40%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主要原因
42,131
1,044,275,514.22
□ 适用 √ 不适用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投资支付的现金
东莞市龙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52.34%
所得税影响额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12)湘高法民二终字第41号】,判决如下:一、维持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二、变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20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扣押的希诺达牌返修税控高档机7台、税控中档机5台、税控低档机14台、税控器6台和中石油专用税控机3台交付给长城公司,否则,按每第三产业占gdp比重台高档机2150元、中档机1680元、低档机1280元、税控器580元及中石油专用机1750元的标准予以赔偿;三、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4月至2009年2月期间的售后服务成本费用.55元和售后服务净利润.54元,合计.09元;四、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5210元;五、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损失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各820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653元,合计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787元,湖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详细说明:
1、公司作为被告方与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7日在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涉及诉讼金额1003.81万元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的在建工程项目结转到其他会计科目所致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增减变化
0.13
□ 适用 √ 不适用
2、衍生品投资情况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比上年同期增减(%)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07%
2,611,926
接待方式
咨询公司情况,未提供文字资料
1,113,021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吗、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主要原因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2,328,500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其他应收款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61.60%
75,793,65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项目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的在建工程项目结转所致
-67.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人民币普通股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主要系银行保证金减少所致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的在建工程项目结转所致
5、发行公司债券情况
债务重组损益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本期借款利息费用化所致
-283,948,052.1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
2、诉讼进展我国第三产业是什么情况: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书编号:2009长中民二初字第0203号】,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元;二、限反诉被告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损失50100元;三、驳回原告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20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306元,因合并审理减半收取11653元,合计93682元,由湖南万诚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1103元,由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579元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二、公司基本情况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2、利润表项目:
存货
2,328,500
□ 适用 √ 不适用
6,928,017.87
投资者
--
说明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 是 √ 否
31.98%
-34.47%
说明
30.06%
主要系子公司中电软件园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接待地点
41.58%
-19,159,572.49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中投科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元)
-34.47%
37.54%
--
-476,511.04
1,240,400
□ 适用 √ 不适用
3、如何发展第三产业现金流量表项目:
2012年10月26日
-39.57%
企业重组费用,如安置职工的支出、整合费用等
2,249,034,479.96
3.21
2.3%
1、资产负债表项目:
是否发行公司债券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当期净损益
财务费用
469,512,963.72
(四)对2012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39.69%
(五)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70.00%
人民币普通股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数量
3.14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企业业务密切相关,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定额或定量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0.76
1,680,052
21,938,053.59
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增长所致
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
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增加以及子公司中电软件园收到政府补助所致
174.24%
1.43%
36.71%
湖南计算机厂有限公司
2.24%
0%
固定资产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46.80%
1263.72%
主要原因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湖南计中国第三产业发展算机厂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余股东之间未知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项目
174.24%
1,179,758,445.64
47.91%
√ 适用 □ 不适用
(二)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的诉讼事项
(一)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2,696,80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4、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
主要系公司子公司中电软件园本期建设投入减少所致
主要系公司业务规模增长所致
-418.51%
人民币普通股
2、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1,680,052
80.51%
(一)公司主博时第三产业怎么样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40.22%
52.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增长所致
公司对“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以及根据自身正常经营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将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说明
种类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
85.16%
销售费用
2.25%
-38.13%
174.24%
接待时间
主要系本期收到的应收票据减少
-0.02%
2011.12.31
80.51%
接待对象
应收票据
1.19%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
宏源证券-建行-宏源3号红利成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2,130,437,200.73
100%
1,113,021
主要系已经形成销售收入所致
80.51%
以前报告期财务报表是否发生了追溯调整
人民币普通股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124.62%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博时第三产业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个人
2、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长国用(2008)第号、长国用(2008)第号、长国用(2008)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交付标准为: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气,红线范围内完成房屋腾空、人员及设备撤离的现状土地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20日起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5月24日的违约金为143,994,000元3)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1、证券投资情况
主要系利息支付增加所致
75,793,655
人民币普通股
交通银行-海富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1、非标意见情况
主要系公司利用闲置资金理财投资所致
主要系公司主营业务增长所致
48,709,859.63
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第三产业增加值率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
0.07
1,206,301,175.42
一、重要提示
4、其他
股本(股)
电话沟通
增减变化
人民币普通股
0.36%
□ 是 √ 否 □ 不适用
支付的各项税费
□ 适用 √ 不适用
1,268,840
应收账款
910.02%
751,619.25
2012年6月1日-9月29日
人民币普通股
3、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货币资金
合计
2.25%
1、诉讼各方原告: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沙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40.2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3,894,500.00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种类及数量
27,648,479.44
营业总收入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0.13
管理费用
主要系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以及存货的资金占用所致
欢迎发表评论
155.84%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博时第三产业分红的数量
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总资产(元)
主要系公司本期收到参股公司东方证券分红增加所致
比上年同期增减(%)
项目
2012年1-9月
股东名称
3、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预收款项
2012年7-9月
375,562,170.00
主要系公司研发费用增加所致
1.74%
在建工程
2012.9.30
主要系公司三季度销售收入大幅上升所致
营业外收入
公司负责人何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葵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刘文彬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人民币普通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258.83%
0.07
√ 适用 第三产业增加值指数□ 不适用
营业总收入(元)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增减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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