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审批指引之五第三产业类建设项目的

近年来,人们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但日益严重的工业污染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因此,做好产业建设项目的管理,对于治理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下面小编向大家介绍一下第三产业建设项目的限制性要求。

第三产业类建设项目的限制性要求“要求一餐饮业限制性要求1

根据《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规定,下列餐饮场所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1不设厨房和中央空调的兑制冷热饮品、凉茶、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餐饮场所;2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烧烤、焗等产生油烟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包点等餐饮场所。2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场所(无需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餐饮场所除外):

1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2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3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4与周边住宅楼等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等的主体建筑内不宜设置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场所。3餐饮场所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重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的燃料。在天然气管网范围内未使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全部改用天然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4餐饮场所产生油烟、废气的烹饪设施上方应当设置集气罩,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当大于灶台面,罩口面风速应当不小于0.6米/秒;选择风机时应当按照每个基准炉头(炒炉)额定风量立方米/小时,或者按照烟罩有效投影面积每平方米对应~立方米/小时来确定最大处理风量。5

餐饮场所产生的油烟、废气应当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高空排放,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道。餐饮场所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应当征得规划部门和烟管附着墙体的建筑物业主和烟管周围20米范围内所有建筑物业主同意,并符合以下条件:

1油烟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环境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米;2烟管高度应高出餐饮场所所在建筑物及四周20米范围内的建筑物1.5米。6油烟经净化后的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少于20米;经净化和除异味处理后的排放口与周边环境敏感目标距离不应少于10米。7餐饮场所的含油废水应当设置隔油隔渣设施进行预处理。隔油隔渣池宜设计为两档三格形式,具体参照餐饮业隔油隔渣池系列标准设计要求,含油废水在其中的水力停留时间应当不少于0.5小时,而且应当每星期至少清理一次。8

中央厨房类的食品加工场所按照餐饮场所来管理。如果加工场所周围无环境敏感点,可以不按照《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要求设置内置烟管。

“要求二机动车维修和清洗业限制性要求1含有喷烤漆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作业,喷烤漆设施应当尽量远离周围的环境敏感点,废气排放口与环境敏感点的距离应不少于米。2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不得设置机动车维修、清洗场所。“要求三娱乐业限制性要求1酒吧、卡啦OK、歌舞厅、室内游乐场等娱乐场所应当避免设置在与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等声环境敏感建筑相邻的位置。2与声环境敏感点距离少于米的酒吧、卡啦OK、歌舞厅等场所不宜使用重低音音响设备,不得设置迪斯科舞池。“要求四具体商业项目与整体商业设施项目相符性要求1

拟建独栋或多栋商业楼然后出租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整体项目的形式报批环评。环评文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结合国家及地方环保政策、周围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等确定禁止设置餐饮、娱乐等功能的区域;2整体项目的污水未能送往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时,需自行配套集中式处理设施。3需要开设餐饮场所的,整体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专用内置烟道;4整体项目配套的公用设施(如备用发电机、中央空调、冷却塔等)相应的废气、噪声治理措施应当由整体项目落实。2

整体商业设施引入具体的餐饮、娱乐项目时,需要调整部分功能布局和规模的(例如某一功能设置场所变动,使用面积增减),如果具体经营项目满足其他环保审批条件,可直接对具体经营项目进行审批。具体经营项目的环评文件应当说明相应的调整情况。

3引入的具体项目与整体商业设施原申报的经营范围、污染防治要求不一致时,需要首先报批整体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具体项目可以含在整体改扩建项目环评文件中一并报批,也可以另行报批环评文件。4利用现有建筑物进行招商经营的,原则上不要求报批整体项目环评文件。整体项目配套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如内置专用烟道,污水处理设施等)后,方可审批具体项目的环评文件。5

整体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原来增加15%及以上)时,需要报批整体扩建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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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项目和具体项目在办理竣工环保验收时执行以下管理要求:

1新建整体项目的生活污水可以送往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时,在取得排水许可证,并已经落实其他应当由整体项目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后,按照正式验收来办理。2新建整体项目的生活污水未能送往城镇污水处理厂时,在自行配套建好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并已经落实其他应当由整体项目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以出具同意先行交付使用的意见;在可以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时再办理验收。3整体项目环评文件中已经详细描述建设内容,并已经落实好污染防治措施的具体项目,可以包含在整体项目内一并办理验收。4整体项目通过验收或分阶段验收后,具体项目再申请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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