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丰研究产业基金法律规制

一产业投资基金的概念

产业基金又称产业投资基金(industrialinvestmentfund)。目前,我国的法律机构和金融监管机关尚无对产业基金的明确定义。

原国家计委(现在的发改委)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未通过出台)将产业投资基金表述为:是指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发改委此前曾积极制订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年10月31日公布,现已停止制定)将其定义为:产业投资基金,是指对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的集合投资方式,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

二产业基金的发展历史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产业投资基金作为金融创新的国外舶来品,开始创立阶段以中外合资的形式居多。最初提出产业基金概念,含有促进经济发展的行政目的,因此在《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第一条即提到“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

年1月16日,国内第一只中外合资产业基金中瑞合作基金在北京成立。

年5月,中国-东盟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由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发起人之一,代表中国政府参与发起成立。

年11月18日,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在北京注册成立,作为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是我国第一家经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注册成立。

年12月30日,国内第一家全中资背景的产业投资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正式挂牌成立。至此,沉闷多年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始酝酿破局。

三产业基金的性质

我国的产业投资基金起源于以美国为主导的西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专注于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并参与到被投资企业的运行管理,以期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各种退出方式实现资本增值,从而进行新一轮的股权投资。

在我国,之所以产生产业基金这样一个概念,是由于其设立过程有政府不同程度的参与,设立的目的以促进某个区域的产业发展为主要目的,募集的渠道往往是当地的大型国有企业或社保基金,因此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产业基金在设立之初,始终没有脱出政府参与的藩篱。

实际上,产业基金的本质即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最初提出产业基金概念的时候,一方面,当时是考虑到“私募”这个词比较敏感,不适合提;另一方面,出于监管权争取考虑,“产业”基金的提法也更切合发改委的产业监管部门定位;同时,监管层也希望对产业能起到一定的扶持作用。根据《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产业基金只能向确定的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而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也明确指出:“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

随着产业基金的发展、监管实践变化,产业基金也逐渐回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应有之义上来。

四产业基金的监管变更

产业基金的设立方式,经历了审批制到备案制的转变,其监管部门经历了由发改委变更到证监会(基金业协会)的变化。产业基金概念提出时,便由发改委主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也明确指出发改委为产业基金的主管部门。

1、发改委时代

(1)审批制(核准制)时代

从最初设立的10支试点产业基金来看,走的是“官办民营、先批后办”的设立模式,即由政府作为申报人,提出设立,报发改委审批通过后(最初是由国务院特批,逐步过渡到发改委牵头,“小组”审批),由投资人设立。这一阶段,可以视作产业投资基金程序化的形成阶段,距真正的“透明公示”,符合市场要求还有相当一段距离。

(2)备案制时代

年8月以后,一直推行产业基金审批制的国家发改委提出,50亿元以下(含50亿元)规模的产业基金在发改委备案即可,无需获得国务院审批。此外,产业基金的申报人改为发起人和管理人,而不是各级政府机构。这意味着原本带有浓厚官办色彩的产业基金开始走向市场化运作。

发改委时代,关于产业基金的法律、规范如下:

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改委前身)制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未通过出台)

年3月1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已被修改);

年10月31日,发改委公布《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已停止制定)

年3月1日,发改委等十部委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年10月18日,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制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现行有效)

年8月17日,发改委、财政部公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行有效)

年11月,发改委发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已失效)

年6月,发改委发布《关于印发全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会议纪要和股权投资企业备案文件指引/标准文本的通知》(已失效)

在发改委时代,产业基金倾向于以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出现,主要依托《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设立,虽然要求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备案,但实际备案非常少。总体而言,发改委对产业基金的约束力非常弱,主要是发改委并不具备真正的处罚权,也无法给与备案基金很多监管牌照红利。

2、证监会时代

以年6月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为转折点,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纳入证监会监管范围为契机,年6月27日,中央编办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证监会负责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督管理,实行适度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拟订促进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对私募股权基金出资的标准和规范。

此后,监管权转至证监会。在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有关问题的说明》中明确说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同时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也必须履行登记手续,私募基金在募集完成后,均应当进行备案。

证监会时代的主要法规:

年2月7日,基金业协会颁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

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年2月开始:2月1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2月4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月5日《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4月15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后续配套合同指引。

五产业基金的特点

从性质、募集和运作来看,产业投资基金属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但从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实践现状看,二者在目前还存在一定区别。

1、募集发起方面,产业基金的募集实际发起人往往是地方政府,其为满足某个产业的发展需求,从当地的大型国有控股企业或社保基金等渠道筹集资金,更多带有自上而下的行政色彩。

2、组织管理方面,此前的产业基金在募集之后再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寻找基金管理人。而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发起人往往是基金管理人,采用市场化的方式筹集资金,基金运作时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内部的责、权、利一一对应。而产业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无论从基金经理人的筛选、激励机制,还是治理结构上都因发起动机和主体限制,欠缺市场化的选择和安排。

产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监管、设立、市场化运作等方面都存在加速融合趋势。

六产业基金的运作模式

依照我国法律,产业基金目前可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信托/契约制和有限合伙制。从实践上来看,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应用最为普遍,在我国运营的多数产业基金采用有限合伙制,多数注册于国内的创业投资企业采用公司制形式。

1.有限合伙制基金

在有限合伙制模式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P)参与投资,依法享有合伙企业财产权。普通合伙人代表私募股权基金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并对基金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私募股权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践操作中,多数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基金管理人与一般合伙人(GP)分离的组织形式。

2.公司制基金

在公司制模式下,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投资,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作为股东参股基金,也可以作为外部顾问接受基金委托管理基金的投资事务。以台湾地区为例,创投基金中85%以上雇佣外部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其余基金采取公司自行管理的做法。在实践操作中,一家基金管理人可能同时管理多家基金。

3、信托/契约型基金

契约/信托型基金是指依据信托契约,通过发行受益凭证而组建的投资基金。这类基金通常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投资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信托投资契约。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的发起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将资金筹集起来组成信托财产,并根据信托契约进行投资;基金保管人依据信托契约负责保管信托财产;基金投资人即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根据信托契约分享投资成果。

三种模式在出资、设立、治理结构、投资管理人选择、责权利、激励机制、投资门槛、债务承担、利润分配和缴税等方面都有一定区别,各有优劣。

募集资金的难易程度。从易到难,公司制<信托/契约制<有限合伙制。

资金利用率。从低到高,信托/契约制<公司制<有限合伙制。

投资人的责权利。

法律责任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责任最大,而信托投资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较低。公司制投资管理者如是投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治理结构上,有限合伙制的普通合伙人权力最大。信托制通过约定确定决策委员会,主要由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参与其中,但也允许部分投资人参与决策。公司制的投资决策权属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其他高管仅有决策建议权。

利润分配上,有限合伙制和信托制的投资管理人一般根据投资收益比例进行提取,同时可以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制高管激励存在不充分的情况,需要股东层一定的倾斜。

税收方面。公司制税收成本最高,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现有的鼓励促进优惠政策有局限性。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税收优惠明确,而且不存在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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